5.1 动火级别


5.1.1 根据火灾危险性、发生火灾损失、影响等因数将动火级别分为一级动火、二级动火两个级别。
5.1.2 火灾危险性很大,发生火灾造成后果很严重的部位、场所或设备应为一级动火区。
5.1.3 一级动火区以外的防火重点部位、场所或设备及禁火区域应为二级动火区。
 
条文说明
5.1 动火级别
5.1.1 将动火分为一级动火、二级动火两个级别。
5.1.2 一级动火区应包括下列部位、场所、设备:
    油罐区,锅炉燃油系统、汽轮机油系统、油管道及与油系统相连的汽水管道和设备、油箱,氢气系统及制氢站,锅炉制粉系统,天然气调压站、液化气站,乙炔站,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,变压器等注油设备、油处理室,蓄电池室(铅酸)、脱硫吸收塔内与塔外壁、防腐烟道内与烟道外壁、事故浆液箱等防腐箱罐内与箱罐外壁及与吸收塔相通管道,脱硝系统液氨储罐及与其相通管道、液氨储罐防火堤内,风力发电机组机舱内,生物质发电厂秸秆仓库或堆场内、垃圾焚烧发电厂垃圾贮坑底部、渗沥液溢水槽等危险性很大,发生火灾时后果很严重的部位、场所、设备。
5.1.3 二级动火区应包括下列部位、场所、设备:
    发电机、发电厂燃油码头、与燃油系统能加堵板隔离的汽水管道、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他管道,输煤系统,电缆、电缆间、电缆通道,换流站阀厅,调度室、控制室、集控室、通信机房、电子设备间、计算机房、档案室,循环水冷却塔,草原光伏电站,脱硫系统其他防腐箱罐,脱硝系统氨区内,风力发电机组塔简内,生物质秸秆输送系统,垃圾焚烧发电厂堆放垃圾的贮坑内等部位、场所、设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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